发布日期:2026-01-29点击量:14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促进成果转化优化创新生态若干措施(2025—2027)》(市政办发〔2025〕36号)、《西安市科技金融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市政办发〔2025〕6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营造优良的科技企业尤其是中小微科技企业金融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金融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由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指导开展工作,具备一定办公场所、专职服务人员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面向辖区科技企业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工作站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工作站的认定、授牌、考核和奖励补助等工作。各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工作站的管理、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中心”)作为总站点,负责全市工作站业务开展、组织协调、信息汇总统计、政策培训、互动交流、经验分享、宣传推广和日常考核等工作,并编制工作站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章 工作站认定
第四条 申请工作站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一)依托单位应为在我市辖区注册设立的事业单位或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有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工作经验、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建立较为完备的工作流程、内控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工作台账;
(四)积极与创投基金、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以更好服务辖区科技企业融资为核心,建立常态化协同工作机制;
(五)工作站工作人员应熟悉辖区科技企业情况和省市区相关金融政策。工作站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不少于两名科技金融服务专员,科技金融服务专员由金融服务机构选派,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较强的责任意识,能为科技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投融资服务;
(六)工作站及工作人员不得开展非法金融活动或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第五条 工作站应以开展科技金融服务活动为核心业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完善辖区科技企业服务档案;
(二)组织开展科技企业融资需求调研及信息发布;
(三)组织开展科技金融政策解读、企业融资培训等;
(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融资对接路演活动,与服务企业持续保持联系,跟踪企业融资成效;
(五)探索科技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服务机构根据各工作站实际情况开发专属产品;
(六)工作站应建立常态化投融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按季度向金融中心报送工作台账、融资成效、运行情况和典型案例等情况;
(七)积极配合区(县)、开发区科技、财政和金融等部门及金融中心开展投融资活动和工作。
第六条 申请工作站认定均应通过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具体申请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工作站填写认定申请书,并准备相关附件,向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
(二)推荐。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盖部门公章后向市科技局进行推荐;
(三)认定。市科技局组织金融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专家评审并结合实地考察及公示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工作站给予认定;
(四)授牌。由市科技局统一制作并授予牌匾,牌匾名称为“西安市科技金融服务工作站”。
第七条 申请工作站认定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认定申请书,主要包括办公场所及经费情况说明、专职服务人员简介、工作站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承诺书等。
第三章 考核与激励
第八条 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对工作站进行考核,考核按照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日常考核由金融中心根据工作站日常运行情况并结合实地考察每半年开展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环境、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经费投入、科技企业建档有效数量(比例)和工作台账报送时效等情况;
(二)服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工作计划季度分解任务进度、科技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发布数量、开展科技金融相关活动数量、服务及走访科技企业家数、金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等情况。
第十条 年度考核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根据工作站在西安市科技政策服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s://data.xast.cn)填报资料每年度开展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服务创新。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工作模式创新、科技金融专属产品创新、金融政策创新、媒体宣传、企业评价和典型案例等情况;
(二)工作成效。包括但不限于科技企业融资对接覆盖率、成功家数和融资金额、配合区(县)、开发区职能部门及金融中心开展投融资活动或工作等情况。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分数由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加权后计算得出(考核分数=日常考核分加总*40%+年度考核分*6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对考核优秀的按照80分(含)-85分、85分(含)-90分、90分(含)以上三个等级给予奖励补助支持。奖励补助资金可用于工作站的设备购置、场地建设、系统开发和活动经费等。金融中心对服务成效突出的金融服务机构和科技金融服务专员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 工作站应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准备相应的考核材料,年度考核材料需经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考核不合格的工作站,提交书面整改方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未参加年度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的工作站,撤销工作站资格。设站未满一年的工作站可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不具备独立设站条件的区(县)、开发区,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联合已认定的工作站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由该工作站承担辖区的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市科技局对工作站进行考核时相关考核指标予以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工作站变更依托单位时,工作站提出申请,经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市科技局批准后,予以变更。市科技局对工作站进行考核时,相关考核指标予以连续计算,奖励补助资金划拨至变更后的依托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保证上报的工作内容、信息数据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要求工作站撤换相关人员、给予撤销工作站认定资格、追回财政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西安市科技金融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市科发〔2022〕1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