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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可入市 证券法修订触动四大股市敏感神经

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517

 

  权威人士称,《证券法》修订不会早于《公司法》

  据新华社最新报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将向4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提请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
  就本次证券法修改中备受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一位参与修订的全国人大财经委权威人士。
  该人士表示,4月10日左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将决定证券法修订草案是否在当月进行第一次审议。该修订草案若经过三次审议通过,将正式予以颁布,具体颁布时间预计不可能早于公司法修订案。针对此次修改的四大关键问题,该人士向记者作了详细阐释。

        银行资金入市将有规定

  该人士透露,关于银行资金入市,本次证券法的修改内容有所涉及。
  但这位权威人士表示:“储蓄资金是绝不可能入市的。无论任何时候也不会作出这种例外,即将老百姓存在银行的血汗钱拿来炒股。”他同时表示,银行贷款并非绝对不入市,比如银行向证券公司提供贷款,实际上也会达到相同效果。
  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当时,有关负责人曾向新华社记者表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是贯彻落实“国九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改革,保持金融整体稳定。
  对于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引起混业风险这一问题,该负责人认为,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出现了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跨业经营的现象,但这种经营风险是能够控制的。
  业内人士认为,倡导银行业开展证券贷款业务,可能会加重股市过度投机的风险,当前的中国股市并不是一个非常有效率的市场,因而目前并不适合银行贷款介入。
  而银行资本金入市,首先要求银行设立自己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部欧洲模式),或者通过专门的子公司运作(美国模式)。2003年12月通过的新《商业银行法》已经为商业银行从事信托、证券业务,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预留了空间。

        国企炒股符合“国九条”精神

  现行《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对于上述禁止国企进入股市的规定,该人士表示,此次证券法将对此作出修改。该人士认为,国有企业本身有盈利的需求,投资是必须的。由证券法来限制国有企业投资对象的做法,不是很合适。该人士称,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国家的,现在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即使要限制国有企业的投资对象,也应该由国资委来限制。因此,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是必然的。
  市场人士认为,给国有企业炒股开禁,符合“国九条”所提出的“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精神。删除证券法中关于限制国企炒股的规定,是非常必须的。
  实际上,国有企业将其资金用于炒股的例子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特别是在一大批问题券商被曝光后,不少上市公司将其资金交给这些问题券商用于炒股的消息也连带曝光。
  这些上市公司绝大部分都是国有控股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保底收益协议,少辄几千万元多则数亿元的资金被存入证券公司。一些上市公司对券商将这些资金用于炒股的行为睁一眼闭一眼,最终被套牢。
  曾有市场人士预测,未经披露的国企用于炒股的资金比披露了的上市公司被券商挪用的客户保证金还要多。因此,早日废除禁止国企进入股市的规定,由相关部门制定操作性更强的入市细则,才是解决国企入市问题的当务之急。

       “铁腕监管”有望出现

  此次证券法修改的另一个热点问题是如何加强证券监管。该人士透露,有关部门的监管权将大大增加。人们期待已久的证券市场“铁腕监管”有望出现。
  该人士表示,2004年披露出的问题券商,窟窿之大,数量之多,令人难以置信。券商疯狂挪用客户保证金,东窗事发后等着政府来埋单的心态昭然若揭。
  除了问题券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很成问题,亿安科技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当时,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后,亿安科技的账户上还有数亿元资金。碍于法律限制,监管部门采取更为果断的措施,待法院冻结资金文书下达后,上述数亿元资金已被全部转移。后来,即使中国证监会对亿安科技作出了罚款数亿元的处罚,也只是一纸空文。
  由于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高管出事,2005年已被称为“高管落马年”。开开实业原总经理张晨居然能够在已被重点关注的情况下携巨款潜逃,暴露出目前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大门形同虚设。“乱世用重典”,有必要提升监管权。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证券法修正案,将原法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证监会正在放开其权力,使新股定价和债券发行更加市场化。
  上述证券法修正被视为尊重市场的立法策略的一种尝试。毫无疑问,这种积极的立法取向将对中国股市产生深远影响。

       发展融资融券业务

  现行《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上述人士表示,对于这一点,将作出重大修改。
  “融资融券,世界各国都这么做。我国目前没有这个制度,此次证券法修改不会直接规定,但可以通过其他部门予以规定。”这位人士称。
  业内人士认为,现行《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严重阻碍了证券行业的发展,限制了股市规模的扩大,间接导致交易萎缩,使股市丧失融资功能。通过法律修改,让符合条件的券商在法定程序下发展融资融券业务,是非常必须的。
  某券商高管分析说:“在一个只有上涨才能获利的市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空头存在。只有不断买入股票才能获利,这为股市泡沫的形成提供了温床,也正好解释了为何亏损股也能持续上涨的怪圈。只有推出做空机制,中国股市的价值投资理念才会深入人心。”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现行《证券法》正在起草中。据曾参与起草工作的有关人士介绍,由于当时的特殊背景,防范风险被列为《证券法》的主导思想。因此现行《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现在时过境迁,对此进行修改,顺应人心。
  此外,如何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本次证券法修改的一个重要问题。该人士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法将有多款关于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定。此前,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组顾问小组成员、北大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教授表示,这次证券法的修改,其核心就是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证监会正积极探索解决股权分置措施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有关专题小组正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积极探索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措施。
  在答复上述建议与提案时,证监会表示,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上存在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问题,具有相当的敏感性、复杂性和特殊性。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国际上没有相应的经验可供借鉴,在国内涉及多个部门,在公司内部涉及各类股东,而且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行业分布和经营状况等也千差万别。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必须做深入的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