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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须公开披露年报与重大事项

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516

本报被银监会指定为承担披露的全国性报纸

    记者   浩民      北京报道

    中国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昨天公布并自今年起施行,信托公司必须公开披露年报与重大事项临时报告。本报被银监会指定为承担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全国性报纸。

    《暂行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定期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关联交易及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披露。

    《暂行办法》分四章,共三十条,对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方式等作出整体规范。其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一是年度报告,包括自营资产财务会计报告、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告、公司治理、经营概况、年度重大事项、重大关联交易等信息;二是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即在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重大事件时,信托公司应临时发布公告。

    在信息披露的方式上,《暂行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将其年报摘要和临时报告刊登在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并将年报全文登载于公司网站上,同时,将年报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

    银监会指定的承担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全国性报纸包括《中国证券报》和《金融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信托公司可自愿选择至少一种报纸进行信息披露。除在指定的报纸上披露信息外,信托公司可按《暂行办法》规定,自愿选择其他报刊进行披露。

    由于信托公司清理整顿工作尚未最终完成,《暂行办法》规定,信息披露工作将从2005年起,在3年内分阶段进行,中诚信托等首批30家被要求信息披露的公司将于2005年4月底前披露2004年度信息,其他已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可自愿选择是否披露,但最迟应于2008年4月底以前披露其2007年度的信息。(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