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联合发布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重大政策

通知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联合发布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重大政策

发布时间:2020-01-03 点击量:2045

           为了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金融、社会资本、担保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近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西安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补助实施办法》。

 

《西安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是重点为我市创新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的政策性风险补偿基金。《西安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在整合原《西安市重点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西安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基础上,除保留基金的增信类业务外,新增加了投保类业务,通过联合银行、保险、担保、创投等机构建立债权与股权融合的多层次业务合作体系,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提供一揽子、多元化的融资服务。


 

政策要点

纳入基金合作业务体系支持的中小微企业条件

(一)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西安市辖区,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创业创新方向,成长速度快,发展前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二)企业推荐日上年度经合作担保机构审核(无担保贷款的按照银行审核收入)的销售收入在4亿元(含)以下。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中小微企业。

 

增信类业务

1、一般增信类业务

(1)企业贷款上年度经担保公司审核的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在出现贷款损失时,基金承担60%损失,担保公司承担40%损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2)企业贷款上年度经担保公司审核的销售收入高于5000万元、低于2亿元(含),在出现贷款损失时,基金承担50%损失,担保公司承担50%损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企业贷款上年度经担保公司审核的销售收入高于2亿元低于4亿元(含)的,在出现贷款损失时,基金承担40%损失,担保公司承担60%损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2、特殊增信类业务

(1)中小微科技企业仅利用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收账款、股权等)质押获得贷款的,在出现贷款损失时,基金承担50%损失,担保公司承担50%损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于符合《西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信贷计划(试点)方案》(市科发〔2016〕83号)文件规定,在中小微科技企业获得中长期贷款服务时(超过1年期贷款),对出现的贷款损失按照单笔损失的50%给与风险补偿,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科技企业贷款,各合作担保机构可以提供一般增信类和特殊增信类组合服务。对银行直接发放贷款类业务,参照担保机构业务风险补偿政策标准执行。

3、保险增信类业务

对属于贷款保险类业务的,按照《西安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市科发〔2017〕90号)规定给与保险公司风险补偿。保险公司为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保障类保险服务,当贷款企业违约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银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确认贷款项目实际损失金额,并按约定赔付后,基金按照贷款项目实际损失金额的50%给予保险公司风险补偿,单户单笔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投保类业务

        对符合《西安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暂行)》(市科发〔2016〕82号)规定的创投机构,在投资本地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所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经金融中心会同西投保联合第三方机构审定后,分别按不超过单户企业实际投资损失额的30%、20%,给与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损失补偿,单个机构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补助实施办法》

  是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和《西安市科技金融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1年)》(市政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探索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新路径,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在原《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新起草。

 

政策要点

申请业务补助的科技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科技局委托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审核并出具推荐函确认的科技企业。

1、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西安市辖区,无不良记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符合集成电路(光电芯片)、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人工智能、智能制造、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硬科技产业领域。

3、科技企业以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收账款、股权等)质押,通过担保、保险或者银行直贷获得贷款融资等。

4、推荐日上年度销售收入在4亿元(含)以下(以担保公司审核的收入或无担保贷款银行审核的收入为准)。

二、未出具推荐函,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列入上市科技企业培育数据库,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的科技企业。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补助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科技企业采用无形资产进行质押,经担保公司担保、保险公司承保或者银行直贷等方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以内(含1年)贷款的融资产品。无形资产质押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含)。具体业务补助支持方式包括贴息补助、担保补助、保费补助等。

一、贴息补助。科技企业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全额还本付息后,对贷款中涉及无形资产质押部分给予贴息补助。

1、对出具推荐函的担保贷款企业以及银行直贷企业,推荐日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无形资产质押额的3%给予贴息补助;推荐日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4亿元(含)的,按照无形资产质押额的1%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出具推荐函的保险贷款企业,企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后,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本金的2%给予保险保费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对未出具推荐函的贷款企业,但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列入上市科技企业培育数据库,定期报送有关资料,按照贷款金额0.5%、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标准给予补助。总贴息额度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控制,统筹安排。

二、担保补助。合作担保公司向推荐企业提供短期贷款担保服务时,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含),且不得收取推荐企业担保保证金。

1、贷款企业推荐日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1.5%给予担保补助;贷款企业推荐日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4亿元(含)的,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补助,单户贷款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合作担保公司仅利用无形资产质押作为反担保条件的担保贷款业务,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2%给予担保补助,单户贷款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合作担保公司每家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补助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科技企业采取集合信贷计划形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以上、3年以内(含3年)中期贷款的融资产品。原则上企业无形资产质押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含)。具体业务补助支持方式包括贴息补助、担保补助等。

(一)贴息补助。贷款企业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到期全额还本付息后,按照贷款企业每年年均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2%计算,一次性给予贴息补助。

(二)担保补助。合作担保公司向推荐企业提供中期贷款担保服务时,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含),且不得收取推荐企业担保保证金。按照合作担保公司每年年均担保余额中无形资产质押额的2%给予担保补助。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合作担保公司每家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科技保险保费补助

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是指对于参加科技保险的科技企业,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保费补助支持。

1、责任风险保障类、出口贸易保障类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责任保障类,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保费补助;财产保障类和员工保障类,按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保费补助。以上险种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省、市、区三级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80%。

 

天使投资奖励

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辖区内创新创业企业的投资奖励,原则上参照《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办法》(市办字【2017】217号)执行。对于在市科技局备案的创投机构,投资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辖区、成立时间5年以内、年审计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含)人民币的高新技术企业,未获得市级财政同类奖励支持的,按照本办法给予投资奖励。

奖励额度为实际投资额的1%,单笔单户不超过20万元,每家创投机构每年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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