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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07点击量:1566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西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和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深化科技金融结合工作,进一步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其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是通过改进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简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手续、降低贷款成本和贷款门槛,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规模扩张。

第三条  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具体包括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等财政扶持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框架协议;审核推荐科技企业;审核推荐函、监督企业贷款的使用;审核、编制风险补偿、担保补贴、贷款贴息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复核市科技局提出的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开展资金整体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科技局委托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金融中心”)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征集和初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和贷款贴息申请;负责资料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联系合作金融机构做好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计划编制草案。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风险准备金、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委托合作金融机构执行债务追偿程序。

第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市科技局签订了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

合作银行是指符合具备条件,与市科技局签订了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对推荐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接受本办法规定,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业务协调,针对轻资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特点开发金融产品,改善业务流程,调整内部绩效评价标准,共同推进合作;

2、省级或市级分行确定了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并指定了专门的支行和工作人员作为业务主办行和联系人;

3、具有快捷规范的业务服务标准。

合作担保公司是指符合具备条件,与市科技局签订了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并对推荐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合作担保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接受本办法规定,并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业务协调,针对轻资产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积极研究修改反担保办法,积极降低科技企业实物反担保要求,共同推进合作;

2、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信誉良好,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与3家以上合作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

3、承诺不收取推荐企业担保保证金,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2.5%。

第八条  推荐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由市科技局审核,出具推荐函确认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推荐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西安市辖区,符合西安市产业发展方向,其主导产品技术具有科技含量,在工商、税务、海关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2、企业推荐日上年度销售收入在4亿元(含)以下;

3、企业连续盈利两年(含)以上;

4、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三章 风险补偿和担保补助

第九条  风险补偿是指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等要求,对市科技局推荐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业务,发生坏账损失和担保代偿时给予的风险补偿业务。

为鼓励合作担保公司向科技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按照其提供推荐企业担保业务的年均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补助支持。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根据本办法以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特点,开发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降低需要企业提供的抵押担保及其他还款来源标准,审查贷款申请。

市科技局推荐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合作银行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对于不需要担保公司担保,银行直接提供的贷款,在推荐企业发生贷款坏账时,对坏账金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单户贷款企业最高风险补偿不超过250万元。

第十一条   合作担保机构按照合作框架协议等规定,对推荐企业进行评估审核,应降低需要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条件,原则上实物反担保资产(房地产)要求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且不要求企业提供现金反担保,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采用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进行担保贷款。

市科技局推荐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合作担保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文件。合作担保公司向推荐企业提供担保的业务,在合作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代偿时,按照代偿金额50%给予风险补偿,对于合作担保公司该单户贷款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风险补偿。

鼓励合作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业务,对于贷款推荐日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推荐企业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1.5%给予担保补助,对于贷款推荐日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推荐企业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5‰给予担保补助,每家合作担保公司年度最高奖励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市科技局以推荐函的方式向合作金融机构推荐的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科技企业,在推荐企业发生贷款坏账或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时,按照坏账或代偿金额的50%给予合作金融机构“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单户贷款企业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合作担保公司开展纯知识产权担保贷款业务,按照年均担保余额2%,单户贷款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合作担保公司“知识产权担保补助”。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担保”主要包括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股权等。

本条适应贷款日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内的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公司所享受补助不在第十一条规定的500万额度内。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直接向推荐企业提供贷款的业务,企业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合作银行可向市科技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经审核后,按照损失分担比例,由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从风险准备金中拨付。

第十四条 合作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向合作银行代偿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经审核后,按照损失分担比例,由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从风险准备金中拨付。

合作担保公司应于每年八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出上一年度的担保补助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在市级科技类专项资金中给予安排。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拨付后,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未达到合作框架协要求,绩效明显较差的,市科技局将取消其合作资格。在合作框架协议期限内,经市科技局和合作金融机构协商可终止科技金融贷款业务,科技金融信贷业务终止日前发生的业务,继续按照合作框架协执行。

第四章 贷款贴息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是指为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积极利用信贷资金发展,对于符合条件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或担保的市科技局推荐企业,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部分进行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

第十八条   推荐企业获得贷款贴息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贷款属于市科技局推荐函确认的科技金融贷款;

2、申报年度未获得市级财政的贷款贴息支持;

3、企业科技贷款已按期全额还本付息;

4、贷款期内,按时向金融中心报送半年账务决算(8月31日前)和年度审计报告(3月31日前)。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标准:贷款推荐日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按涉及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3%给予贴息;贷款推荐日上年度销售收入1-4亿元(含4亿元)的,按涉及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1.5%给予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贷款贴息采取后补贴方式,对于同一申报企业,贷款贴息最高连续支持三年。

第二十条  鼓励区县、开发区参照市级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区域科技金融结合办法,并在市科技局登记后,按照区县、开发区安排的未获得市级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贴息支持的科技中小微企业贴息金额的20%,单户贷款企业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给予区县、开发区贴息支持。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建立专户管理机制。风险准备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二级市场的买卖(基金原始投资因被投资企业上市而形成的股票在二级市场卖出的除外)、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情况报告制度,金融中心、合作金融机构应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回收。

第二十四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守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并依法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五条  因合作银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本补偿范围。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障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按年均贷款余额的1‰安排工作经费,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推动科技金融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市科技局可根据上年度业务开展的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办法》(市财发[2012]1564号)、《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市科发[2013]35号)、《西安市科技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办法〉〈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市科发[2014]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