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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管制活跃市场 证券法大修会在哪“动手术”

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552

    公司法将在今年的4月至6月交由全国人大审议,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的密切联系,决定了公司法的修订很可能会导致证券法的改动。就上市公司法律制度而言,公司法是实体法、证券法是程序法。此次公司法修改对证券法来说,留下了“制度接口”。《证券法》的修改要与已经开始一审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已经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范之间加强立法协调。

    我们分析,证券法修改方向可能主要集中在如下三个方面:

    放松管制 活跃市场

    证券法第1条关于证券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根据《意见》要求,政府对发展资本市场高度重视,修改中可能将“建立和维持有效的资本市场”的内容增加进去。在证券法总则条款中加以明确,意味着修改后的证券法实施目的更趋多元化。

    证券法第2条关于证券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将国债的交易纳入其他法律或行政规章调整,这种规定是不适当的。修改后的证券法应该会进一步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但对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大会直接进入证券法。

    证券法第35条、第36条、第141条关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禁止性的规定。证券法可能会删除现行法限制股市投资功能的条款。具体而言,融资问题涉及两个层面:一是证券公司的融资问题,即作为法人主体的借款融资问题;另一个是证券公司具体业务中的对外融资问题,如过桥贷款、对客户的信用交易等。在风险能够被控制的前提下,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可能会有所突破,做空机制可能会在证券法修改上明确,具体方法可能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证券法第76条国有资产投资证券的规定。证券法将贯彻《意见》中关于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精神,删除国有企业不得入市炒作股票的规定。

    证券法第133条关于银行资金入市的规定。为配合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在我国目前银行与证券公司自身风险控制水平还不高、监管力量不足、整个市场体系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不适宜银行资金大量地进入股市,而是要通过设立相对独立的投资机构进行投资,以隔离风险。证券法可能会对金融领域的跨行业投资机构的股东资格、控股股东及其股权转让、合并报表、关联交易、防火墙设置等作出相应规定,并增加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