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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证监机构可申请冻结上市公司账户

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447

     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记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证监机构申请冻结账户司法解释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监督管理局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个司法解释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表示,司法解释对支持证券监管活动,规范相关的强制措施,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将对目前正在开展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及对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申请冻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被申请冻结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司法解释明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材料:银行转帐单复印件;财务凭证复印件;举报材料复印件;交易记录复印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意见书;其他书证。

    由于证券监管工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对于可能构成违规的行为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资金和财产一旦转移所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冻结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冻结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裁定冻结的,应当立即执行。

    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超越法定职权;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他不宜冻结的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期限为3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的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继续冻结的裁定。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违法或者不当,给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