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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在规范中前行

发布日期:2017-01-02点击量:490

 

    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后,各地热火朝天的MBO将何去何从? 

    国资委一位官员明确表示:《暂行规定》出台后,大型企业正在进行的MBO一律叫停。

    属于允许探索范围内的中小企业MBO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也给出了答案:对于已进行转让的企业,如果发现问题或职工有意见,各地国资机构有责任清查处理。换句话说,就是“有告必究”。可以说,规范MBO的号角已经吹响,而诸多MBO“烂尾楼”将面临着推倒重建的命运。

    野路子行不通了

    对于出台规定的目的,国资委产权局局长郭建新表示,在继续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使产权有序流动,做到流动而不流失。 

    “如果严格按照刚刚颁布的《暂行规定》操作,那么前不久风风火火的张裕MBO肯定没戏。”荣正投资咨询公司董事长、也是国内著名的MBO专家郑培敏指出,那种正在操作中的自以为是、霸王硬上弓的野路子MBO,现在绝对行不通了。

    在以往的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将国资改革简单化成“一卖了之”,出台各种土政策,鼓励国企领导人由管理者变身为所有者。而这些地方性政策又往往跟国家的法规相违背,这也是MBO泛滥的一个原因。“在MBO问题上,一些地方政府会为当初的草率决策付出代价,很多土法上马的MBO在新规定面前将无所适从。”郑培敏告诉记者。正在操作中的中小国企MBO只有主动修改方案,一切参照新规定来办,才有成功的可能。

    当然,在分级所有的国资监管体制下,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出台的这个部门法规,在地方究竟有多大的执行力度还有待于时日验证。不过,在谁出资谁负责的前提下,地方出资人也负有相应责任。规范出台后,各地MBO的“第一责任人”便是产权持有单位。它们是执行“有告必究”的主体,按照规范改制中的9个环节,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要在哪个环节纠正。

    而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的强制性规定,郑培敏指出,管理层仍可以通过收购母公司股权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这条路还敞开着。不过,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地涉及到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的国有股权转让,终极审批权仍然牢牢抓在国务院国资委手里。事实上,很多涉及到上市公司的“MBO烂尾工程”之所以半途而废,问题就是出在不按规矩操作上,最后通不过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批而搁置。

    叫停信托委托杀伤力最大

    郑培敏表示,《暂行规定》中“杀伤力”最大的,当属禁止管理层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国有产权,这从根本上切断了MBO的主要资金运作渠道,让多年来颇为流行的一些曲线MBO成了“无水之鱼”。

    “不能采用信托或者委托的方式,管理层收购的资金从哪里来呢?”这也是东方高盛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张红雨得知《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内容后的第一反应。

    不过,郑培敏也表示:比起从前政府态度上的反复不明和政策上的灰色地带,这份文件其实是对管理层收购这种方式的一种认可和放行。其中对管理层收购的集中、细致、明确的规定,对于规范操作的各方都是个利好。

    探索不能盲目进行

    很多地方政府将MBO作为激励管理层的主要方式。国资委研究中心党委书记李保民表示,管理层收购是产权改革逐渐演进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是激励机制的一个渐进过程。不过,要认识到MBO只是激励手段中的一种,并非是主要的。 

    很多业界人士表示,《暂行规定》的出台与前一阵的郎顾之争不无关系。在全社会对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形成巨大舆论压力的情况下,国资监管部门必然会谨慎地推进改革进程。

    到底什么样的国有企业适合或者说能够成功进行MBO?郑培敏认为,实施MBO要具备四个必要条件:所有者愿意出卖、企业人力资本色彩浓厚、具有显著的管理效率空间、属于竞争性行业。辅助判断条件是:负债率不能太高、现金流充足、有被低估的与人力资本相关的无形资产、企业内外部文化和环境认可。

    郑培敏建议,国企高管如果试图探索MBO,首先要自我审视,看企业和本身是否具备MBO的条件,不能盲目地进行,要充分认识到MBO是一种高风险的资本运作;同时,一旦走MBO之路,一定要规范、规范再规范,不要耍任何小聪明和贪图小便宜。

    《暂行规定》停止了大型国企的MBO,如何解决对这部分管理层的激励机制问题?李荣融表示,这也是国资委下一步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对于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对其当期行为进行奖惩;接下来,便要着手考核其任期经营业绩,给以股权和期权方面的奖励,而国资委也会制定专门规范。